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金口河区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 金口河区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管理,更好发挥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作用,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区农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口河区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由区财政和企业构成,是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的专项资金,规模为500万元。 第三条 风险基金防控范围为财政资金(包括区级以上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农业产业项目资金、沙湾帮扶产业项目资金)投资农业产业项目风险。 第四条 金口河区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农业产业部门和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农业产业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农业产业基金具体支出进行初审。 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负责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农业产业风险基金。 第二章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区财政必须在同级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同级没有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可在所在设区市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 第六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农业产业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专户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地方自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地方自筹资金每年应采取年初一次性拨付或按季均衡拨付方式将预算资金及时拨入本级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每年在12月底前拨入。 企业自筹资金按照政府入股资金(含补助资金)按5%比例缴纳。在当年11月一次性缴入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 专户利息是指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存入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产生的利息收入。 其它收入是指可转入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当年结余的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不得抵顶区财政和企业每年应自筹的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产业遭遇自然灾害风险; (二)农业产业遭遇农产品市场风险; (三)农业产业遭遇病虫害灾害风险; (四)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确保农业产业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并要有相应文件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单位的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支出,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农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会同区农业部门制发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一次审定、分次拨付的项目可制发一个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分次拨付的时间和金额,作为多次拨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因故不能按时拨款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尽快拨款。如发现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的次日通知财政部门,后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告知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如有错误则重新办理拨付手续。拨付资金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将回执送交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农业产业保障资金,会同农业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本级农业产业风险基金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预算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每月初,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产业风险基金专户月明细对账单,区财政部门应编报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月报。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区财政部门应编报农业产业风险基金决算报表,经同级农业部门和开户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审核签章后上报区政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农业产业风险基金抽回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如因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汇拨不及时造成风险基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银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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