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证人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告作废。
遗失行政执法证记载信息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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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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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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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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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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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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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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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4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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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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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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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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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4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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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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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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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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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4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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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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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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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刘军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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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41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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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布公告之日起遗失的执法证件即时失效,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原执法证件注明的执法类别、执法活动。
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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