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和发挥社会经济效益,对不履行投资合同,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产出效益低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行政管理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求退出的项目包括全区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项目的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开展项目退出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四条 项目引进单位,分别在招商项目进场、建设、竣工、投产或运营等时间节点,按国家法律法规、各级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内容,牵头开展对项目的调查和认定,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可认定为要求退出项目:
㈠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超出约定时间30日内仍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按协议应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而未完成。
㈡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㈢项目供地后,因项目业主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日期3个月未动工开发,由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30日后仍不开工的。
㈣在建项目因业主慢建久拖等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或竣工投产,由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项目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或竣工投产的。
㈤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
㈥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两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或设计生产指标的60%,由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书面发出《限期达效通知书》,要求项目业主限期通过资产重组或技术改进等方式进行整改。项目业主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连续三年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的。
㈦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停止生产,并向项目业主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业主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
㈧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建设,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超标或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项目引进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审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业主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若项目业主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行政管理规定的。
㈨项目已动工开发,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认定条件的。
㈩项目业主依法获得土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
(十一)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十二)违反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的。
第六条 非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如宏观政策改变、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第三章 处 置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项目退出条件的,由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书面下达《项目退出通知书》。
第八条 《项目退出通知书》下达后,项目引进单位通过当地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退出项目有关信息,处置完毕后,撤销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尚未交纳履约保证金和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按约定自动终止协议的,由引进单位牵头依法收回已供土地,重新招商引资。
第十条 对要求退出项目,除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外,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项目入驻时土地实际取得价格补偿,其动产(设备、钢架车间等)限期拆除,不动产(普通车间、永久性建筑物)移交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可利用评估,评估后按不高于评估价的50%以内协商补偿。分期投资项目,首期被认定为要求退出项目的,停止下一期项目供地,终止该项目后续投资协议。
第十一条 退出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行业规划发展政策,造成环境污染、单位能耗超标、土地闲置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强度被认定为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以上的,按实际总投资强度和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之比重新核定土地面积,依法按出让时的原土地实际取得价格收回多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各类设备由项目业主自行拆除或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三年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动工开发是指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第十五 项目引进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指标、开竣工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优惠政策和违约责任及项目退出条件等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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