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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0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县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含我区在内周边多个县呈疫情多发态势。(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乡以上乡(镇)发生疫情。(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区有3个以上乡镇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1个潜伏期内,全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在我区发生。(6)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10个以上。(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乡(镇)或有5个行政村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毒(菌)中发生丢失。(6)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致病性疫情。

1.3.4一般致病性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上。(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负责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扑杀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按规定报送疫情报告,同时负责涉农部门的情况汇报、检查调度、综合协调。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应急协调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安排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的各项经费;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清洗、消毒、休市或关闭等工作;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易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水务局:协助农业农村局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开展对水源地进行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区交通和运输局:支持、协助做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农村局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封锁疫区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协助农业农村局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资金。

2.3专家组

区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区农业农村局

c.区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局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兽医诊断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训练

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区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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