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后在居住地或单位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 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3、准予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