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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金口河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15-04-28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审批条件:

1、具有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审定之日排序。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视保障情况逐渐扩大保障范围,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核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公布和轮候制度。

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人民政府认定其他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应缴费用:

办理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后在居住地或单位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 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3、 准予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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