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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13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森林防火区。区政府规定,乐山市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城区、场镇、村(居)民居住区以外的区域和城区外的寺庙、宾馆、饭店、仓库、厂区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范围以外的区域为我区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用火、玩火。

四、在禁火时间内,各乡(镇)、区国有林场、区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查力度,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尤其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的火源加强管理。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区国有林场和区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0833-2711175。

七、本禁火令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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