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罚〔2021〕51111321000040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奇味轩食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13MA67LEQQ5D
住所(住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二段205、207、2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1年7月20日,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8月4日,我局收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SO781),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不合格。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1S0781)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511100683331269)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2021年8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奇味轩食府)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件,经营者(李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1年7月20日抽样检验现场照片8张,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进行抽检的现场情况。
3.2021年8月9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检验报告(NO:2021S0781)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511100683331269)1份,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2021年8月16日对李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2021年8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1〕511113210000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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