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金口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标题
无障碍浏览无障碍浏览 | 长者专区
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金征字〔2022〕0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开展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176号;

批准用途:乐山市金口河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工程;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三)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情况:土地面积约4.512亩,其中农用地面积约4.425亩,建设用地面积0.087亩,地类及分类面积以现场实物指标调查确认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乐山市金口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金府函〔2020〕34号)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安置方式按照社保安置一种安置方式进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点

乐山市金口河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口河区滨河路四段133号)

五、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入户和分户。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赔偿。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33)2711146 传真:(0833)2711165 旅游咨询电话:2711985
网站标识码:5111130003 蜀ICP备07001422号
党政机关标识 政府网站找错
川公网安备案号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1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