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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24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农业生产大队、农业生产队(社区)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是本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口河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集体企业(含控股)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村(社区)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的规定,完善会计委托代理机制,委托村(社区)农村财务核算中心(下称核算中心)代理会计业务,核算中心的代理会计按《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一)核算中心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核算单位,受村级委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建档管理。

(二)核算中心由村(社区)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负责管理,业务受上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个中心设主任1名,由村(社区)财政所所长或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设会计人员1名。

(三)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出纳员,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事项,主动接受核算中心业务监管,按时向委托代理会计移交票据做账。

(四)核算中心职责

1.严格执行《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坚持“三权不变”原则,统一代理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2.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3.做好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

4.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

5.负责中心的其他工作。

(五)核算中心主任的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积极推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工作;

2.具体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组织协调中心工作,确保会计工作正常运行;

4.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营决策等活动,列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

5.实施会计监督,对挪用、截留、贪污农村集体资产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村(社区)报告;

6.定期组织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出纳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帮助其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会计知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

7.负责协调财政、农业、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工作关系,为中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核算中心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积极推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

2.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情况,运用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进行会计监控和分析;

3.配合中心主任和出纳人员做好财务工作;

4.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手续完备,数据真实完整,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5.及时清理核对往来账目,参与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登记未了会计事项,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6.编制、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做好财务分析,并及时提供村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每月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出纳员核对账务,随时提供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

8.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的工作;

9.办理其他的会计事项,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村(社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出纳员职责

1.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费审批报销制度;

3.负责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费支出业务,办理各项收入的收取、解缴、往来款项的结算等工作;

4.负责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等工作;

5.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物资的管理。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发生财产物资处置、报废等变动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与中心核对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6.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登记往来明细账,定期清理核对债权债务;

7.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包括土地台账和土地补偿收支台账)等有关明细账;

8.负责财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

(八)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及其以上的成员组成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一般由3-7人组成,理事长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一般由3-5人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集体经济合作社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参考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集体经济合作社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具体参考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七条资金收付和核算

(一)账户设置。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开设立,单独核算,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支出和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三资监管平台上走账管理。

(二)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统一由出纳员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存开设的银行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次日缴存,距离偏远的村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支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付均应采用转账方式,杜绝现金支付。各村(社区)要根据支付金额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批报销流程,大额资金审批限额标准由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自主制定。对单笔业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由出纳先行垫付,后由出纳统一报销,转账支付。对单笔业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购买方实行直达转账。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宴请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宴请;严禁用集体资金外出旅游或借业务考察之机公款旅游;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现金红包等方式赠送上级机关公务人员。

1.管理人员工资报酬

村干部(公务员、事业人员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允许把不超过当年经营性收益(利润)的20%作为村干部兼薪总额进行分配,(兼薪办法经组织、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审议制定后另行规定并先试行),兼薪办法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不是村干部担任经济组织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讨论通过,报经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核后按月或按季发放。

2.聘请人员工资报酬

(1)聘请长期工作人员按月(季)发放工资的,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讨论同意,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核,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按月(季)发放。

(2)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按天或小时计算发放工资的,聘请人员、人数和工资标准经过理事长提出,监事会会议通过执行。

3.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分红和发放的其他补助补贴

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分红方案或发放其他补助补贴资金,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形式确定分红比例、补助补贴标准,经村(社区)核算中心初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社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4.办公费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

5.印刷广告制作等宣传费用

集体经济组织印刷的各类印刷品和广告制作等宣传费用必须按印刷内容、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

6.会议费

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召开会议需要就餐或发放会议补贴产生的费用。

7.征地拆迁经费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被征收占用而补偿的,经相关程序形成了分配方案,报经所在村(社区)审批同意后,按该分配方案造表直接网银转账到经济组织成员。

8.其他费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报刊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凭正式票据报销。收益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上年收益总额的5%;收益总额在5-5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上年收益总额的3%,收益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收益总额的2%。

(五)严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公务活动补贴标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外出招商、销售、洽谈业务等公务活动,误餐伙食补贴、误工补贴、差旅费补贴等补贴标准参考《关于印发〈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金财政〔2022〕56号)文件精神,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执行。

第八条因经营业务需要,向村民购买自产的农副产品、卫生保洁用品、办公用茶叶等小额临时难以取得税务票据的开支,可以使用自制凭证,向其他法人单位购买的产品除外。自制凭证中需注明收款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

第九条根据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移交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制度。集体的各类资产由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制度。

第十条严禁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应收款项的减免或核销,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审查,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率确定以后,不得随意变更。

对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毁损等处置,由理事会提出,监事会审核审查,报村(社区)核算中心复核,村(社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以承包、出租、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交易变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村(社区)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的实施,参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进行合理分配。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一其他支出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条年终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收益总额,依法交纳税收后,按照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对当年可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当年度可分配收益总额。

根据当年度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核,村(社区)审批并备案。当年度集体资产的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分别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5%、10%。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集体经济组织文化、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中,成员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0%。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核,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社区)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除有分配约定或政策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之外,其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相关分配、提留方案,报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核,村(社区)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民主监督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内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次月10前由代理会计编制财务公开内容返回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组成成员。

(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常年聘请人员工资、奖励等报酬情况。

(三)收到的救灾、扶贫款、工程建设款的使用情况。

(四)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及分配。

(五)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向成员筹资筹劳的收入使用情况。

(六)工程建设招标及有关项目引进情况。

(七)年度盈亏情况。

(八)债权债务情况。

(九)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资产的情况。

(十)其他涉及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应先由监事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同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监事长和会计人员签字,报村(社区)核算中心审查备案后,方可上公开栏。

第二十五条民主监督的重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

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

薪酬细则

为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兼职兼薪政策,按规定执行,调动广大村组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薪酬管理细则。

一、村干部(公务员、事业人员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允许把不超过当年经营收益的20%作为村干部兼薪总额进行分配。

二、对于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低于60%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同年经营收益金额,适用于不同兼薪分配比例。

年经营收益金额范围50万元以下的,兼薪分配比例不高于20%。

年经营收益金额范围在50-100(含50万元)万元的,兼薪分配比例不高于15%。

年经营收益金额范围在100万元以上的,兼薪分配比例不高于10%。

三、对于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高于60%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兼薪分配比例适当下浮,按照不同年经营收益金额,适用于不同兼薪分配比例。

年经营收益金额范围在5-50(含5万元)万元的,兼薪分配比例不高于15%。

年经营收益金额范围在50-100(含50万元)万元的,兼薪分

配比例不高于12%。

年经营收益金额范围在100万元以上的,兼薪分配比例不高于8%。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财务会计管理,合理有效利用会计档案资料,保证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完成编制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核算中心存档管理。

第四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财务会计档案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载体分为纸质和特殊存储介质两类。财务会计档案特殊存储介质包括:磁盘(硬盘、软盘)、U盘、录像录音、光盘等。

第七条每年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保管清册。

第八条对破损的财务会计、档案应按被糊技术要求拓禄,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完整,题名要求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内容,并用碳素钢笔或黑色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条财务会计档案统一采用三点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十一条移交档案室财务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

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会同主管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二条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应按排列顺序,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按年度分村组立卷,移交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证齐全完整。

第三章财务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核算中心应按科学、规范的管理要求,专门购置档案柜,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磁、防蛙和防尘等设施,保证各种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一村组一柜”的要求进行管理。电子档案按照“双重备份,分别存放”的要求管理,同时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的毁损。

第十六条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要按年、月依次排列,分村组编写页号、卷号、起止日期和保管期限,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案卷目录、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查阅登记簿,并作好相应的记录,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对于多柜存放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编制案卷存放示意图,明晰档案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核算中心主任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档案资料,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经济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合同档案保管按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核算中心代保管3年,期满后移交村民委员会(理事会)保管。村民委员会(理事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核算中心继续代保管,待条件成熟时,再移交村民委员会(理事会)保管。

第四章财务会计档案查询

第二十三条核算中心应当提供财务会计档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查阅财务会计档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同意和核算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需要查阅财务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六条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

要,经核算中心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严禁在财务会计档案和经济合同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章财务会计档案移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八条移交财务会计档案时,原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载明财务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就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无误后办理交接,并由核算中心主任负责监交。

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

第六章财务会计档案销毁

第三十一条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村(社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销毁保管期满的财务会计档案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派员到场监销。销毁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销毁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点核对,以免误毁。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档案销毁后,现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将销毁清册作永久财务档案保存。

第三十四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财务会计档案及其他未了事项的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务会计档案,应在财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注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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