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照法律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宣传普及,全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对上市农产品及时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坚决杜绝无证产品无法上市或上市被处罚等情形发生。
咨询电话:0833-5119046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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