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 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的规定,经初步审核,拟办理刘远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受理部门:乐山市金口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受理电话:0833-2717635。
通信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四段133号。
附件: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单
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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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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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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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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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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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单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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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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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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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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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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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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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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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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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994年3月四川省金口河工农区商业局、1994年4月-2024年7月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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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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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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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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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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