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文件精神,我区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的要求,拟安排《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5〕28号),下达资金520万元,其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471万元,少数民族发展任务49万元,安排情况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情况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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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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