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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决定书(乐山市金口河金刚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5-06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字号:

乐山市金口河金刚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经研究决定,对你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无偿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金口河区永胜乡瓦山村四组(原五池村一组)

2.土地面积:14712.5平方米(最终调查确认权籍面积14697.02平方米)

3.土地用途:锰矿转运站

二、查明事实

经调查核实:

1.乐山市金口河金钢实业有限公司(原金口河区锰矿)于1990年10月4日取得位于金口河区永胜乡的该宗土地,土地面积为14712.5平方米(最终确认权籍调查面积14697.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乐山市金口河金钢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年检被乐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已吊销。该划拨土地实际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已满足无偿收回条件。

2.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乐山市金口河金钢实业有限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金自然资〔2020〕99号)于2020年7月24日取得区人民政府批复(金府复〔2020〕244号)。

3.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于2020年通过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54628.00元。按评估价值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报经政府批复后,按约定支付事项进行了补偿兑现393258.2元,剩余未兑现补偿部分为361369.8元。

三、无偿收回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如下:

1.无偿收回你方位于金口河区永胜乡瓦山村四组(原五池村1组),最终测绘权籍调查面积为14697.02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土地使用权。

2.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评估价值为754628.00元,按评估价值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报经政府批复后,根据约定已支付393258.2.00元,剩余补偿金额361369.8元依申请支付。

你方如对本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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