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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峨眉山市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5年6月,接到峨眉山街道网格员反映,隆汉高速峨眉山出口附近有车辆正在倾倒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固体废物,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立即赶赴现场调处。经查,峨眉山市徐某等人将省内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产生的约300吨固体废物通过货车运输至峨眉山市峨山街道一荒地上倾倒,共形成6个堆体。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中,有5个堆体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为270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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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废专项行动时,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峨眉山市符溪镇原黑桥村一地块上有大量固体废物。经查,峨眉山市徐某、申某某等人在峨眉山市符溪镇原黑桥村8组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7979.45吨(其中疑似磷石膏6438.39吨、疑似脱硫石膏1541.06吨)。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产生应急监测及处置等费用约16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犍为县雷某某涉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4年12月,接到群众举报,犍为县清溪镇龙门村等地疑似有人倾倒固体废物,乐山市犍为生态环境局立即赶赴现场调处。经查,在犍为县雷某某的组织下,分批次在清溪镇龙门村、玉屏镇玉石村、九井镇鱼滩村分别倾倒疑似固体废物600吨、30吨、30000吨。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初步判断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有害物质,处置费用100万元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乐山市犍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夹江县某农场涉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5年6月,接到群众投诉称有人在夹江县某空地上填埋垃圾,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立即赶赴现场调处。经查,夹江县某农场将来源于某环保科技公司、某瓷业公司等多家公司的5500吨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并填埋于农场场地内。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145万元(包含土壤环境损害费、固废清挖、运输及处置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性大、影响持久,会造成土壤结构破坏、通过食物链影响身体健康、污染地下水等严重后果。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及处置固体废物的经营主体应深刻汲取案例教训,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与处置工作,坚决杜绝随意倾倒、非法填埋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好统筹监督管理职能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紧盯“贮、运、处”环节,强化全链条监管,持续加大巡查与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查处,高效整改,以高压态势震慑环境违法者,全力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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