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河湖泊密布,素有“千河之省”的美誉,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首部河湖长制专门性法规,为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四川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迈进“有法可依”。
一、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公安等10余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河湖长管理范围。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
(三)明确河湖长巡查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重点巡查河湖水质、河湖保洁、入河排污等情况以及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破坏航道等问题,并做好巡查记录”,第三十一条明确“河湖发生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责任河湖长报告。责任河湖长按照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必要时向本级总河长和上级河湖长报告”。按照省、乐山市级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应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严格河湖长巡河、问河、治河制度。
(四)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条例》细化了总河长、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单位和河湖长制责任部门等工作职责,保证了各级各部门知责明责、认真履责。
(五)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条例》明确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制度,有效提升法律效力。强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为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突出跨界河流联防联控。完善河湖长报告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河湖长“报不了”“不敢报”、上级河长不解决问题的困扰。
(六)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监督考核机制。通过社会监督、考核、提示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条例》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规定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等情况,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区贯彻落实意见
(一)抓好学习贯彻。深入学习《条例》精神,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纳入有关部门党组(委)会学习,扩大《条例》在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知晓率,全面学习、全员学习,精准掌握、融会贯通,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压实各方责任。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发挥好河湖长参谋助手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工作,积极协助河湖长解决问题,帮助指导镇村做好河湖保护工作,主动履职,严守河湖安全底线和生态红线,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强化执法监督。一方面要深化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河长办要持续完善河湖管护治理联合机制,全面落实好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常态化开展河湖联合巡查、及时组织召开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河湖治理问题。另一方面要常态化开展暗访督查工作。河长办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两轮全覆盖暗访督查,同时结合重点工作、重点领域实时开展河长制专项督查,实行“查、认、改、罚”闭环管理,通过提醒、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各级河湖长、河长办、联络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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