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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2022年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2022年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2022年度入河排污口排查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2〕57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乐山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工作目标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

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

2022年12月25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组织排污口排查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重点区域排查范围:大渡河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沿河2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岸线向陆域一侧延伸覆盖整个园区。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排查范围。

一般区域排查范围:大渡河主要支流,小河、顺水河、野牛河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区域内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包括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禽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

所有排水的“口子”均纳入本次排查,包括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排放污水的排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污水的排口。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下河调查水质,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

监测工作分为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人工重点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通过监测,基本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程度、特征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为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撑。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也可依法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监测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已整治完成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跟踪监测。

(四)启动分类整治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同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

四、组织分工

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金口河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等工作,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区水务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将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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