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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口河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金口河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政策解读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金口河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金口河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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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修订目的

2019年机构改革后,全区部门结构、职能发生了重大改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区组织开展了《金口河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1.2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规则》《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乐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金口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口河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区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环境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5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区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以及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

各乡镇、各部门、各类园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本级政府总体预案要求,组织编制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备案,制定本单位典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景和特征污染物的应急处置方案,按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金口河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主要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防灾减灾服务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总工会、区信访局、驻金武警部队、区红十字会、中国移动金口河分公司、中国电信金口河分公司、中国联通金口河分公司、金洋电力有限公司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金口河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控、应对和善后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3生产经营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名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明确职能职责,健全应急工作机制,细化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2.2分级指挥

2.2.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在中央、国务院或生态环境部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2.2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要在市委、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2.3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

2.2.4现场组织指挥

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按照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属地指挥原则,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区级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乐山市金口河区XX·XX(日期)XX事件XX(地名)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领导或区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涉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3.1综合协调组

由金口河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以及社(舆)情等信息;承办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应急处置组

由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应急监测组

由金口河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及监测分工;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事件发生地相关水域水文监测、气象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4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5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中国移动金口河分公司、中国电信金口河分公司、中国联通金口河分公司、金洋电力有限公司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事件应对区级经费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社会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专家技术组

由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3.9调查评估组

由金口河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监察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按规定或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污染损害评估。主要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核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核实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分析。

3预防、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1.1源头防控

把好规划布局管控,按要求开展区域、园区环境风险评估。新建园区应科学选址,做好安全评估论证工作,避免布局性风险,分类采取防控措施。严格项目准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强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科学预测评价突发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杜绝不可接受风险。

3.1.2环境监管

加强对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抽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执法检查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应作为检查重点。

3.1.3联防联控

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和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3.1.4隐患排查

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各风险单元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隐患,建账整改销号。在企业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质发生变更,单位人事变动和应急装备、物资更换等相关情况发生后,应及时组织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按预案要求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修订应急预案。

3.2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金口河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2)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发布预警信息。凡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确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事件可能升级时,县、乡(镇)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通知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适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5)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围堵收集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影响;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组织(指令)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程序

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同时根据“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超出本预案响应范围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启动上一级预案。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需事先确保信息数据和内容无误,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4.2报告时限、方式和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涉及国家秘密及敏感信息的,按保密有关规定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大概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部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

3.4.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4应急应对

4.1应对原则

4.1.1总体要求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凡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响应,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应对,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启动响应,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4.1.2Ⅰ、Ⅱ、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直接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照信息报告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级预案启动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3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

初判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及区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区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分析、采样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该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该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区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指挥部提出请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提出请求。区人民政府在积极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区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监测与监管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4.3现场指挥

4.3.1指挥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所有现场力量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中高效应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坚持逐级指挥,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逐级提升指挥权。

坚持属地指挥,各乡、镇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指挥属地力量分专业分类具体实施。

4.3.2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参照前述分组组织处置。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处置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组建市级联合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主要领导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当国家工作组、省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市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指导领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先期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4.2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4.4.3专家研判

现场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

4.4.4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论证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障供水安全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处置情况,动态调整方案并开展处置,直至应急终止。

4.4.5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4.6信息发布

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受媒体采访。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最迟要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舆论引导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环境应急监测数据、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8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件发生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并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响应的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2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别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事件责任企业应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本部门(单位)、园区和企事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化工等企业的消防、环境污染等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区、乡(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请市生态环境部门派驻环境应急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6.3经费保障

按照《金口河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中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安排解决本地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日常运行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应急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工作需要,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综合预算,涉及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4装备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现有公共应急物资和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同时掌握行政区域内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配置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就近调配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使用。督促重点风险源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特点,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6.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6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6.7值守保障

结合日常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完善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8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9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10宣传教育

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甄别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11应急培训

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6.12应急演练

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给予表扬。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金口河生态环境局(金口河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口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金府办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2.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卡

附件1-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2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持;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完成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区委宣传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配合涉事地方或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区级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信息;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技术专家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方案;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区发改局:负责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和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协调下属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进行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

区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区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区公安分局:参与、协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乐山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因地质灾害、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

区水务局:负责对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参与水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对水利系统内的电力企业、水利工程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按《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收集一般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判断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性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区防震和减灾服务中心:参与因地震灾害事件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供有关震情跟踪监视信息,配合做好地震次生灾害监测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开展粮油应急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区信访局:参与事故死者、伤者家属安抚和稳控工作,协

助社保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驻金武警部队:根据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区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配合协助事故

抢险救援。完成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电信金口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金口河分公司、中国联通金口河分公司: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金洋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电力抢修及保供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处置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服从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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