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口河区发展改革经济局 关于制定金口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口河污水处理分公司: 为了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法(2005)24号印发的《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成本监审、听证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金口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报区委审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金口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以及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用户。 二、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元/立方米。 三、征收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 污水处理费由区派普供排水公司代征,其代征手续费为征收额的6%,实行按月结算。 根据区政府金府复[2014]48号文件批复,由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 对居住在城市规划区的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实行减免政策。即凡符合条件的五保户、低保户,凭区民政局核发的相关证件,免交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执行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改革经济局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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