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改革经济局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电力上网和销售电价的 通 知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乐发改价格〔2012〕44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电力市场情况和发供电成本,本着兼顾发、供、用三方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市发改委批准,现就我区地方电力上网和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上网电价。实行全区一价,由0.19元/kwh调整为0.21元/kwh(不含税)。 二、销售电价。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及办法,兼顾用电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平水期销售电价如附表。 三、电价实行丰枯浮动。上网电价、大工业用电和高耗能工业用电价格以平水期电价为基础,丰水期下浮15%,枯水期上浮30%。5月和11月为平水期,6月至10月为丰水期,12月至次年4月为枯水期。 四、执行时间。以上上网、销售电价均从2012年6月抄表结费之日起执行。 五、在电价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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