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改革经济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教育科学技术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全区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区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幼教事业的发展,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教育局、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2〕78号)精神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改革经济局关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金发经成审[2012]3号)结论,同时考虑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分类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幼儿园、学前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区幼儿园白托班由每生每月63元上调至每生每月90元;学前班白托班:永和、和平、金河、共中由每生每月 53元上调至每生每月63元,永胜、吉星、共安和各村小由每生每月46元上调至每生每月56元。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收30%。 二、收费项目及用途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用于办园的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和在园幼儿集体所需的生活、学习、文娱、体育、卫生、水电等方面的设备、设施用品的购置、维修以及按规定支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等。 (二)住宿费: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三)全区幼儿园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幼儿园除可以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 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问题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执行时间: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发改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教科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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