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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清单

发布日期:2023-02-27   信息来源:金河镇  【字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 对应区级部门 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或内设机构) 调整方式 调整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合同的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 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区农业农村局 金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取消 设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废止,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无相关规定 0833-2771449
2 行政检查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局 金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取消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已废止 0833-2771449
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区卫生健康局 金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取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对再生育的审批 0833-2771449
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区卫生健康局 金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取消 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无需再进行审核 0833-2771449
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 金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取消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0833-2771449
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 金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取消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0833-2771449
7 行政许可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文体旅游局 金河镇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变更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中设立站点审批的前置审批程序,将权力类型从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定程序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3-2771449
8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 金河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新增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移送,并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整改或行政处罚等结果进行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3-2771449
9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出栏超载牲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性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区自然资源局 金河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新增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3-2771449
10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 金河镇综合执法办 新增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移送,并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整改或行政处罚等结果进行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消防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3-2771449 城市规划区内且在社区范围内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行使,其余区域的由乡镇负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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