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三)负责制订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单,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合运行,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和监督主体。

(四)负责建立健全统一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作机制,落实受理登记、结果告知等制度,受理行政违法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实现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评价反馈等业务闭环。

(五)负责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七)负责牵头由区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监督检查城市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洒水冲洗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管理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等。

(九)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摊点、商亭、邮亭的规划定点管理;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城区国有农贸市场的管理;指导乡(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相关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按照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监督抽检、行业整洽、普法宣传等活动,逐步实现联合抽査常态化,增加执法合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