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和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
1.检查了解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建议。
2.负责对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议案和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3.负责与本工委有关的政府部门工作评议。
4.做好常委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检查、视察和调研工作;督促有关审议意见,执法检查、视察、检查工作中提出意见、建议交办的跟踪落实;督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5.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有不适当的,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主任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进行办理。
6.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讨论制定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方面工作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协调服务。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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