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
1.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司法案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
2.检查了解有关监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建议。
3.对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监察、司法、民族、宗教等方面的议案和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4.负责与本工委有关的政府部门工作评议。
5.做好常委会有关监察、司法、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检查、视察和调研工作;督促有关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视察、检查工作中提出意见、建议交办的跟踪落实;督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监察、司法、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6.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讨论、制定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监察、司法、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协调服务。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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