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为失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时即视为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告知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名单。
用人单位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原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发放失业保险金资格。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失业原因引发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在为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义务。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 个人发起失业保险金申请(包括手机端、网页端、线下三种方式):
→手机端:打开微信公众号“四川e就业”首页,点击“业务办理”,“点击登录”(首次使用的用户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绑定)。登录成功后,点击“微申报”,找到并点击“失业保险金申请”,按照页面指南依次填入本人相关信息,保存成功后即可等待审核。
→网页端:搜索“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03.218.134/),实名注册后申请办理。→线下:本人携带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到常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即可。
根据川人社办发〔2023〕18号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执行。
至此,乐山市范围内失业金领取标准从2023年4月起,统一调整为177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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