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审计局
关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黄建康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
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7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对黄建康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黄建康同志任职基本情况
2013年7月起至今,黄建康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规划工作,并兼任局党组书记。
(二)区交通运输局基本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部门基本情况
截至审计时,区交通运输局有编制8人,现有人员17人,其中:正式职工7人、海事处5人、借用3人、临时工1人、政府雇员1人。内设机构4个:办公室、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股、政工法规股、运输安全股;下设二级机构有:区公路管理局、运管所、路政大队、海事处、质监所;区交通运输局属财政一级预算拨款的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有: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客运市场的管理等;主要工作目标是建好路、养好路、管好路、管好客运市场。其所属二级机构的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
2、财政财务情况
2014年经审计核实区财政总拨款31,267,643.26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拨款(项目资金)16,082,625.04元,本年项目拨款13,518,455.61元,基本经费拨款1,666,562.61元;2014年经审计核实总支出25,918,498.44元,其中:项目支出23,583,080.65元,基本支出2,335,417.79元;加2014年初审计核实应结余193,353.58元,截止2014年末结余5,542,984.00元。
2015年经审计核实区财政总拨款22,626,003.07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拨款8,464,929.00元(项目资金),本年项目拨款11,981,560.50元,基本经费拨款2,179,513.57元;2015年经审计核实总支出23,970,632.83元,其中:项目支出21,504,133.85元,基本支出2,466,499.98元;加2014年末审计核实结余5,542,984.00元,截止2015年末结余4,197,868.64元。
2016年经审计核实区财政总拨款48,244,757.86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拨款141,347.00元(项目资金),本年项目拨款45,757,833.00元(含成昆铁路复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44,590,000.00元),基本经费拨款2,304,372.51元,利息收入41,205.34元;2016年经审计核实总支出12,636,258.16元,其中:项目支出10,321,112.12元(含成昆铁路复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拨区社保局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等9,020,490.00元),基本支出2,315,146.04元;减2016年区财政收回2012年至2014年沉淀项目资金4,195,653.00元,加2015年末审计核实结余4,197,868.64元,截止2016年末结余35,610,715.34元(成昆铁路复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2015年至2016年账面反映省扶贫基金会拨款(省交通厅捐款)378,259.00元,用于贫困村帮扶等开支292,428.34元,截止2016年末余85,830.66元在账上。
2015年应缴财政专户科目反映收到枕头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捐助公路硬化款6,000,000.00元,经审计核实已全额上缴区国库。
2016年在往来账科目反映收到枕头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捐助公路硬化款3,880,000.00元,经审计核实已全额上缴区国库。
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黄建康同志任职期间,在加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制定了区交通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采取了一支笔签字报销等措施。但该局会计决算不真实,违反了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发现,该部门存在以下问题:
1、虚列支出2,850,000.00元,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纠正此行为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
2014年账面列拨出项目经费26,433,080.65元,经审计核实为23,583,080.65元,账面比实际多2,850,000.00元,审查凭证发现2014年3月5号凭证拨永蓑路二段项目指挥部2,750,000.00元和罗回村100,000.00元,经追踪核实永蓑路二段项目指挥部未拨付,是区交通局资金由清算额度调到额度存款,属银行存款科目内转,不属于拨出经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的规定,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纠正此行为,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今后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2.编制虚假的财务决算报表,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纠正此行为。
在审计中发现2014年至2016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是虚假的,例2014年决算报表中反映收入和支出均为47,361,458.26元,经审计核实实际收入为31,267,643.26元,比决算报表收入少16,093,815.00元,实际支出为25,918,498.44元,比决算报表支出少21,442,959.8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纠正此行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今后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3、账务核算混乱,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纠正此行为并聘请专业会计。
审计对2014年至2016年账面反映收入经与财政拨款核对,三年账面数据均小于财政拨款数,而决算报表数又大于财政拨款数;三年账面反映支出均小于实际发生数和决算报表数。例2014年账面反映收入26,688,724.37元,经与财政核对财政拨款为31,267,643.26元,比账面多4,578,918.89元,经核对账面数比决算报表小16,093,815.00元;2015年在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反映拨出经费3,785,000.00元,在暂存款科目反映拨出经费461,833.65元;2015年收到省扶贫基金会拨款215,259.00元,账面反映为其他收入,在支出时,部分列入经费支出,部分列入暂付款科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应对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罚,但因其长期无会计,聘请会计业务不熟等原因,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纠正此行为并聘请懂业务专业会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4、往来多年不清理,造成往来科目余额过大且不真实,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及时进行清理。
截止2016年度末区交通局账面反映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50,981,608.01元、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69,313,875.33元,导致资产基金为-16,866,438.57元,主要为多年未清理所致。且在2014年1月7号凭证反映国资办归还借款7,000,000.00元,账面反映贷记暂存款科目,应贷记暂付款科目。2015年11月30号凭证反映拨区公路局公路建设款461,833.65元,其贷记暂存款科目,应贷记额度存款科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对长期挂的往来进行清理,确保往来的真实、准确。今后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准则》有关规定,对往来及时清理。
5、货币资金账实不符,责成区交通运输局查明原因,并将结果报告区审计局。
银行存款(自有资金户)科目2014年至2016年账面反映140,982.93元,经审计发现该笔存款早已不存在,2006年为140,828.00元,2007年为140,982.93元,至今未变,区交通局多次找财政核对,至今未有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对该笔存款进行清理,查明不存在的原因,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在2017年9月30日前报告区审计局。建议区交通运输局今后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黄建康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监管措施,较为有效加强对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管理。但审计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1.通村公路建设以一事一议的形式规避招投标,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加强监管。
经审计组到五个村对通村公路进行审计调查发现有四个村通村公路建设都未进行招投标。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凡是工程项目在500,000.00元以上,2,000,000.00元以下可以实行比选招投标。金河镇廖坪村2012年10月16日与魏定平以一事一议形式签订通村公路建设协议,工程总造价2,601,718.00元;金河镇大杠村2013年12月21日与费治康以一事一议形式签订通村公路建设协议,工程总造价900,404.00元;金河镇大杠村2013年11月20日与周碧义以一事一议形式签订通村公路建设协议,工程总造价845,250.00元;共安彝族乡象鼻村2012年5月11日与吴有全以一事一议形式签订通村公路扩建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775,670.00元;共安彝族乡象鼻村2012年6月18日与先云洪以一事一议形式签订通村公路水泥供应合同,水泥总购进624,330.00元;共安彝族乡小河村2012年5月7日与张树安以一事一议形式签订通村公路扩建工程协议,工程总造价737,153.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工程规划建设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暂停工程项目、暂停资金拨付,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鉴于这些工程项目都已完工,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此次不作处理。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通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保通村公路的工程建设都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通村工程未送审工程款全额支付的问题
经审计对五个村公路建设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除黎明村公路区交通局支付部分扣了20%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经核实除金河镇廖坪村公路工程已送审外,这些工程项目都未送审,按规定未送审工程款项只能支付80%。具体项目如下:金河镇大杠村通村公路硬化工程总造价1,745,654.00元,共安彝族乡象鼻村通村公路扩建工程总造价1,400,000.00元,共安彝族乡小河村通村公路扩建工程总造价737,153.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根据第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督促大杠村按20%计349,130.80元、象鼻村按20%计280,000.00元、小河村按20%计147,430.6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收回工程资金并整理好完工工程资料送区审计局审计,待审计完毕后再支付余款。建议区交通运输局今后应严格执行《乐山市金口河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监管,确保工程完工办理决算后及时送审。
3、多支付工程款65,040.00元,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象鼻村收回多支付工程款65,040.00元。
经核实,象鼻村通村公路扩建工程只有1,400,000.00元,其中:吴有全工程总造价仅有775,670.00元,象鼻村实际支付吴有全工程款840,710.00元,多支付65,04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黄建康同志作为分管财务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成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象鼻村在2017年9月30日前收回多付吴有全工程款65,040.00元。建议区交通运输局今后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三)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1.两个村公路工程有疑似质量问题,建议对两个村公路质量重新进行检测。
在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时发现大杠村吉丰境内公路出现多处龟裂崩坏,该公路时2015年2月验收的,疑似有质量问题。经审计调查,其原因是设计等级过低且重车较多所致。
黎明村公路2017年1月验收的,公路表面存在翻砂现象,有部分损坏,疑似有质量问题。
对上述情况,区审计局建议提请质检部门对大杠村和黎明村公路进行质量检测。
2.区交通运输局发放2014年和2015年值班费,区委巡查组已发现并作处理。
2015年4月5号凭证反映支2014年值班费61,598.00元,发放依据为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值班和突发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金府办发【2013】1号)“......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适当给予值班补助......”的规定。
2015年12月14号凭证反映支2015年值班费16,250.00元,发放依据为中共乐山市委关于印发《乐山市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十条措施》《乐山市整治“为官不为”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委发【2015】2号)“......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未能安排年休假的,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
上述情况区委巡查组在巡查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期间已发现发放值班费的问题并作处理。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党风廉政风险建设工作
建议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防控部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权力运行的规范完善
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权力运行方面的工作,规范下属单位的上传文书,完善案件处理程序。
(三)加强往来账清理工作
审计发现2014年至2016年度区交通局账面反映往来账挂账金额较大且不真实,有的时间挂账比较长。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往来账清理工作。
(四)加强财务核算工作
审计发现2014年至2016年区交通局账面反映收支与记账凭证反映收支相差大,财务核算混乱,出现错记、漏记的现象,且科目设置不完整,甚至编制虚假的决算报表,导致财务核实不能真实反映其经济活动。建议区交通局加强财务核算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习,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五)加强对通村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工程款的支付。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通村公路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区发改局加强对通村公路工程凡是项目在500,000.00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投标并定期对项目是否招投标进行检查。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通村公路工程未按规定送审工程款全额支付的情况。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在未送前只能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严格督促项目单位在工程完工三个月之内送审,送审完毕后再支付工程余款。
(六)加强对工程竣工后验收工作和质量控制
在审计实地查看时,发现两条通村公路有疑似质量问题。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应引起重视,进一步加强工程验收工作,派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不定期在施工现场进行抽测,对个别车流量大的路段应提升公路设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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