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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农业局原局长王其林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31   信息来源:区审计局  【字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审计局

关于区农业局原局长王其林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

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组于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对王其林同志任区农业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送达审计。王其林同志和区农业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王其林同志任职基本情况

2008年3月起至2016年8月,王其林同志任区农业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和办公室工作。

(二)区农业局基本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部门基本情况

    截至审计时,区农业局有行政编制8人,实际在岗人员8人;事业编制47人(含7名参公、1名农艺师和1名畜牧师),实际在岗人员37人。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挂监察室牌子)、农业综合股、畜牧综合股(畜禽屠宰管理科)、农机监管股、水产渔政管理股;下设事业单位有: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经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公)、派驻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等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1个;区农业局属财政一级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区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各产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引导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种质量的改善;(二)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对种子(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业机械等农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市场管理,负责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疫情测报,保护基本农田和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地方性行业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全区农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农业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并组织实施;(四)参与协调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粮、油、畜、禽、茶、果、菜、菌、蚕等农产品的生产与开发;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五)参与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六)制定农业科研与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工作;(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八)拟定全区农业机械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九)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场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十)负责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业务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十一)指导全区农业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的查灾、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应急管理工作。(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政财务情况

2014年账面反映区财政总拨款13,013,468.80元,其中:本年项目拨款9,679,015.00元,基本经费拨款3,334,453.80元;2014年经审计核实总支出10,452,247.03元,其中:项目支出7,111,992.49元,基本支出3,340,254.54元;加2014年初结余3,084,498.50元,截止2014年末结余5,224,331.57元。

2015年账面反映区财政总拨款15,714,247.80元,其中:本年项目拨款10,008,801.00元,基本经费拨款5,705,446.80元;2015年经审计核实总支出13,785,670.37元,其中:项目支出7,150,985.00元,基本支出6,634,685.37元;加2014年末结余5,224,331.57元,截止2015年末结余7,152,909.00元。

2016年经账面反映区财政总拨款16,035,932.65元,其中:本年项目拨款10,186,800.00元,基本经费拨款5,849,132.65元;2016年经审计核实总支出16,079,990.43元,其中:项目支出9,666,558.00元,基本支出6,413,432.43元; 2016年初调增结余14,441.42元,截止2016年末结余7,123,292.64元。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王其林同志任职期间,在加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制定了区农业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采取了一支笔签字报销等措施。该局会计决算较真实,但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发现,该部门存在以下问题:

    1、总账与明细账不符,责成区农业局纠正此行为并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审计对2014年总账反映收支与明细账反映收支核对时,发现2014年总账反映项目支出7,111,992.49元,明细账反映项目支出为7,087,176.14元,比总账反映项目支出少24,276.35元,经与决算报表数核对,总账与决算报表数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王其林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三条的规定,责成区农业局纠正此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账一致、账表一致。

2、基本经费挤占项目经费,责令纠正此行为,并归还原资金渠道。

2015年账面反映财政拨入基本经费5,705,446.80元,基本经费支出6,634,685.37元,超支929,238.57元挤占了当年项目经费;2016年账面反映财政拨入基本经费5,849,132.65元,基本经费支出6,413,432.43元,超支594,299.78元挤占了当年项目经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王其林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区农业局纠正此行为,并于2017年11

月30日前将挤占项目资金1,523,538.35元归还原资金渠道。

3、往来多年不清理,造成欠款过大且不真实,责成区农业局进行清理催收。

截止2016年度末区农业局账面反映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791,250.17元,其中:个人欠款26,209.15元,单位欠款765,041.0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王其林同志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成区农业局对长期挂的往来进行清理并催收,确保往来的真实、准确。今后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准则》有关规定,对往来及时清理。

(二)其他问题有关情况

在审计中发现区农业局项目实施迟缓,2012年和2013年项目在2014年还在实施,账面未按项目结转列收列支。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往来账清理工作

审计发现2014年至2016年度区农业局账面反映往来账挂账金额较大且不真实,有的时间挂账比较长。建议区农业局应加强往来账清理工作。

(二)加强财务核算工作

 审计发现2014年区农业局账面反映项目支出总账明细账不符,财务核实不能真实反映其经济活动。建议区农业局加强财务核算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习,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审计发现2015年至2016年存在基本经费挤占项目经费的现象,且项目实施不及时,项目核算未按年度、按项目类别进行核算。建议区农业局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并按年度、类别进行核算,杜绝挤占、挪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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