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年初审计计划安排,乐山市金口河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0年3月30日至5月20日对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生态环境局对所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我们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现审计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2019年末生态环境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行政类事业单位1个。截至2019年末,生态环境局实有人员23人,其中单位编外聘用人员6人,占编内人员35%,当年财政专项预算聘用人员工资186000.00元。
(二)部门预决算收支情况。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预算本年收入合计5159963.00元,上年结转0元,收入总计5159963.00元,支出总计5159963.00元,其中:基本支出2498963.00元,项目支出2661000.00元。2018年年末结转结余2523999.94元,2019年决算收入总计7932918.49元,本年支出合计6185183.35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271735.08元。截至2019年末,货币资金20304.89元,其中银行存款20304.89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职责,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编制预算,基本保证了预算编制收支完整性。但编制中存在项目支出不细化,导致项目支出执行过程中约束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2019年度生态环境局预算执行基本遵守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当年收支任务。但在预算执行中存在“重分配,轻管理”现象,未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经费支出合理性进行定期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没有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未完全实现预算收支科学化、法制化管理。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预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不细化。生态环境局2019年未严格按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关于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说明的规定编制2019年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2019年将应单独编制和核算经济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186550.00元,打捆编入同一大类下“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级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财预〔2018〕108号文件印发的《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关于功能支出和经济支出进行分类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关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要求,细化部门支出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2.预算执行与批复预算差异较大。
2019年年初预算5159963.00元,账务数据收入8010812.68元,执行中增加2850849.68元,较年初预算增长55.25%。
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提高年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执行中除区委、区政府新增工作或上级主管部门新出台政策等带来的政策性增支外,其他新增支出应在年初批复预算内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
3.部门决算报表相关信息不准确。
2019年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的明细与该单位财务账不一致,涉及3个经济科目,劳务费差异额(绝对值)133249.95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差异额(绝对值)133249.95元、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差异额120.00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年终前后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29号)相关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单位收支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一般性支出压减未达到规定比例。
2019年一般性支出2902241.67元,2018年度一般性支出3167059.88元,2019年较2018年度减少264818.21元,下降8.36%,未完成一般性支出压减10%以上的目标。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的要求(定性依据为密件)。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刚性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和一般性支出的口径,并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按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
2.项目支出用于开支基本支出。
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预算执行中,将项目用于基本支出343313.78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5181.00元(伙食补助费),办公费支出60375.70元、电费支出25318.14元、邮电费17639.64元、公务接待费3867.00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10390.00元、差旅费154359.30元、其他交通费15534.00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19-2021年支出规划和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川财预〔2018〕101号)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边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确保项目支出专项用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3.预算绩效管理不规范。
绩效目标编制不量化不细化。生态环境局2019年预算项目绩效编制中,有10个项目数量指标未量化,10个项目时效指标未填列具体时间。
绩效自评质量不高。抽查发现,2019年生态环境局项目虽然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绩效情况进行自评,但自评质量有待提高。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厅以川财绩〔2017〕5号文件印发的《四川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编制绩效目标和科学确定预算金额,提高绩效目标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
部分“三公”经费记入了其他会计科目。
审计抽查发现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3月14号凭证支出油费2381.00元,2019年7月7、8、9、12号凭证,支出油费、过路费4777.00元记入了其他经济科目,导致该单位“三公”经费中公车运行维护费实际支出未达到压减3%的要求。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三公”经费支出总体规模按要求压减。
(四)部门财务管理和核算不规范。
1.未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审计抽查2019年8月3号凭证支出4069.00元,记账凭证中支付工会活动经费1945.00元,差旅费2124.00元,附原始票据支付工会经费1035.00元,其余3034.00元支付差旅费;2019年7月7号支付凭证40757.00元,其中有1000.00元租车费记入其他经济科目、10月2号凭证支出12160.00元,其中有1000.00元租车费记入其他经济科目。
2.2018年年末财政应返额度余额与2019年年初不一致,2018年末余额为2473803.00元,2019年年初余额为2523803.00元,相差50000.00元;2018年年末结转结余4315933.04元,2019年年初结转结余4365932.94元(包含固定资产累计折旧795743.52元),相差49999.90元。
3.2019年度其他应付款年初余额11395.96元,年末其他应付款一年以上往来款项3072.88元。其他应付款贷方负数68.58元。
以上(1)-(3)项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以财会﹝2018﹞3号文件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以财会〔2017〕25号文件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年终前后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29号)相关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规范科目设置、准确核算相应会计科目,并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往来款项清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未严格执行询价相关规定
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永和镇胜利村、共安乡大板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勘察费82000元无询价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文件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今后严格按照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精神的通知,限额以下零星采购项目必须做好“货比三家”资料(资料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装入会计凭证),杜绝以后类似情况发生。
(六)资金使用不规范。
审计抽查,生态环境局未按照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资金30190.10元,用于购买伙食团食材。
以上行为不符合《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进行调账处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归还未使用的专项资金30190.10元用于原定用途,杜绝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再次发生。
(七)资金下达不够及时规范
2019年12月30日《乐山市财政局关于结算2017年度空气环境质量激励资金和2018年度“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环〔2019〕17号下达金口河区省级专项资金161.10万元,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支出,区财政未拨付到生态环境局。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财政的沟通协调,将预算下达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夯实,切实提高预算分配和下达的时效性。
(八)其他方面
1.报销凭证填写不规范。经抽查发现生态环境局2019年出差费用报销单领导审核未签字;伙食团购买食材收货经手人只有1人签字,部分票据收货经手人未签字;支付劳务费无发票;租车费发票未盖章;报销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等。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生态环境局对2019年以来的“费用报销单”“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对不属实的予以清退,属实的予以完善手续,并加强审核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2.记账凭证填写不规范。经抽查发现生态环境局2019年自制记账凭证--未注明附件数量。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生态环境局对2019年以来的记账凭证进行清理,完善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并且今后加强审核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审计建议
一是预算编制尽可能到细化,确保预算执行更具有指向性,操作性,避免小项目大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大项目小预算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是进一步强化预算目标执行,使预算项目能尽快落地,达到预算目的,使预算资金充分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在绩效目标编制上要具有逻辑性、可操作性、关联性,目标执行上要有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能充分保证绩效目标落到实处。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杜绝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六是健全财务审核制度,使各项资金使用、费用报销、会计核算等更加规范,从源头有效遏制“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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