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近期我局在本区范围内组织抽检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果等4类食用农产品共计95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批次,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现将抽检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1.本次抽检依据及检验项目
2.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2021年09月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6日
附件 1
本次抽检依据及检验项目
一、蔬菜
(一)抽检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甲胺磷, 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和氯氰菊酯,克百威,乐果,氧乐果,苯醚甲环唑,毒死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啶虫脒,氟虫腈,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
二、水果
(一)抽检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毒死蜱,多菌灵,甲胺磷,克百威,联苯菊酯,氧乐果,丙溴磷,三唑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三、畜禽肉及副产品
(一)抽检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第235号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氧氟沙星强力霉素,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总量)、地塞米松。
四、水产品
(一)抽检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第235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2005年第560号公告)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恩诺沙星,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妥因代谢物(AHD),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孔雀石绿,氯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