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罚〔2023〕51111323000030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陈记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36PEN99 住所:乐山市金口河区新市街29号 经营者: 成春 身份证件号码: **********************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新市街29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陈记粮油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最右侧门市为食品经营区域,面积约40平方米。店门口左侧墙壁旁有一货架,门市中间有一货台,货台前摆放有几个塑料筐,以上货架、货台、塑料筐上摆放有各类预包装食品,货架上发现以下过期食品:“金龙鱼”家用小麦粉,规格:2千克/袋,生产商:益海嘉里(成都)粮食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5011300056,生产日期:20220519,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共2袋,售价10元/袋。塑料筐内发现以下过期食品:“帅麻婆”香辣蘸料,规格:100克/袋,生产商:峨眉山市中王食品厂,生产许可证号:SC10351118100022,生产日期:20220122,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共1袋,售价5元/袋;“帅麻婆”烧烤料,规格:100克/袋,生产商:峨眉山市中王食品厂,生产许可证号:SC10351118100022,生产日期:20220122,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共1袋,售价5元/袋;“纯壇子”竹笋酸萝卜老鸭汤炖料,规格:450克/袋,生产商:重庆天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22630469,生产日期:2022/02/24,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共1袋,售价7元/袋;“六婆”辣椒面,规格:100克/袋,生产商:成都六汇鑫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1012900789,生产日期:20220426,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共3袋,售价8元/袋;“亿臣”番茄清汤火锅底料,规格:200克/袋,生产商:四川省农夫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551018000158,生产日期:2022/03/02,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共5袋,售价6元/袋。截至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金市监强制〔2023〕16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3〕1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签收。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处的食品“金龙鱼”家用小麦粉2袋,售价10元/袋;“帅麻婆”香辣蘸料1袋、“帅麻婆”烧烤料1袋,售价均为5元/袋;“纯壇子”竹笋酸萝卜老鸭汤炖料1袋,售价7元/袋,“六婆”辣椒面3袋,售价8元/袋;“亿臣”番茄清汤火锅底料5袋,售价6元/袋,截止检查日期2023年5月24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1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3年5月2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7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乐金市监强制〔2023〕16号),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强制〔2023〕16号),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和具体情况。 4.供货商进货票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 2023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3〕51111323000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且属于首次违法,货值金额为91元,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处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鱼”家用小麦粉2袋、“帅麻婆”香辣蘸料1袋、“帅麻婆”烧烤料1袋、“纯壇子”竹笋酸萝卜老鸭汤炖料1袋、“六婆”辣椒面3袋、“亿臣”番茄清汤火锅底料5袋; 3.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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