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罚〔2023〕51111322000028号
当事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群星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113MA6AEBGM5G
住所: 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109号
经营者: 严秋书
身份证件号码: *************************
2023年04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乐山市金口河区群星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口左侧为一冰柜,冰柜旁有一货架,货架上摆放有“娃哈哈”AD钙奶12瓶,净含量100g/瓶,生产商重庆市涪陵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6个月;“蒙牛”真果粒3瓶,净含量250克/瓶,生产商内蒙古蒙牛高科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921,保质期6个月;“伊利”优酸乳1瓶,净含量250ml/瓶,生产商成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8个月。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严秋书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2023年04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其在货架上陈列待售的“娃哈哈”AD钙奶12瓶,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6个月;“蒙牛”真果粒3瓶,生产日期20220921,保质期6个月;“伊利”优酸乳1瓶,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8个月三种食品自2023年3月21日起均已超过保质期。截至本局2023年04月04日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仍在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存在销售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严秋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3年04月0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3、2023年04月12日对严秋书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和网购订单截图各1张,证据当事人部分食品的进货渠道。
2023年0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字〔2023〕第51111323000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当事人在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食品购进渠道合法、手续完备,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因素,从推行柔性执法、营造宽松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的原则出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AD钙奶12瓶、“蒙牛”真果粒3瓶、“伊利”优酸乳1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四川省非税收入收费收缴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没款缴入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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