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金开源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许元成询问笔录两份;
2.辜良杰询问笔录一份;
3.杨建朋询问笔录一份;
4.竣工验收图纸复印件一份:
5.现状图纸复印件一份;
6.拓达矿业公司原矿外购明细单复印件一份;
7.乐山市拓达矿业有限公司过磅单复印件十二份;
8.原矿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26607.5元(贰万陆仟陆佰零柒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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