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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地总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该项目建设拟征收我区金河镇、吉星乡共2个乡镇3个村7个组集体土地31.8078公顷,其中农用地25.715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5133公顷、园地4.8041公顷、林地18.7791公顷、其他农用地0.6186公顷)建设用地0.8251公顷,未利用地5.2676公顷。该项目拟征收的耕地统一年产值为2.4885万元/公顷。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征收每亩耕地、园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大渡河沙坪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川扶贫移民规安函〔2010〕295号)和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枕头坝一级、沙坪二级水电站补偿补助标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情况
该项目拟征收耕(园)地6.3174公顷,按照《大渡河沙坪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川扶贫移民规安函〔2010〕295号)和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枕头坝一级、沙坪二级水电站补偿补助标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3号)规定,应移民安置人口。规划采取本村临组调地安置,养老保障、自谋职业、自谋出路、投亲靠友方式安置,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意见》(川府发〔2006〕24号)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安置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移民安置补助费,扶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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