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解读:金口河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金口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在乐山市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人民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项目;
(五)市政、环卫、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污水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险救援、应急排危、项目实施协调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确定程序
第九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跨市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议;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住建局确定。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作为召集人,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为参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会议,研究项目定性、确定项目业主等重大事项。
区本级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管行业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2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经抢险救灾专题会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经抢险救灾专题会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依照本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五章储备库建立
第十三条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区级储备库的建立、管理、退出等事项按《乐山市金口河区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区级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向社会公布入库企业名单。
第六章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对承包单位可能存在转包非法分包、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业主报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的项目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结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实际支付结算价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
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